一男子在贵州纳雍购商铺遭拒交:开发商与销售公司闹纠纷

一男子在贵州纳雍购商铺遭拒交:开发商与销售公司闹纠纷

hyde88 2025-07-24 家装窍门 4 次浏览 0个评论

近日,消费者赵先生向澎湃公众互动平台“服务湃”( https://tousu.thepaper.cn)投诉称,今年三月,他在贵州省纳雍县壹号金街售楼部花138万元购买了一套商铺,原本约定4月初办理网签手续,但由于房地产开发商和销售商发生纠纷,他的商铺至今没有交付。

赵先生说,自己购买的商铺系贵州万兴黔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万兴黔富”)负责开发,贵州嘉富鑫房地产销售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嘉富鑫”)进行销售。就在赵先生付完尾款3天后,万兴黔富突然联系到他要求继续支付尾款,并称此前付给嘉富鑫的尾款系其私自收钱,与万兴黔富无关并拒绝交付商铺。

目前两家公司已为此诉诸法院。

对此,纳雍县住建局信访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已了解到赵先生的遭遇,住建部门已介入多次,但房地产公司拒不交付商铺。

男子买商铺付款后开发商拒绝交付

据赵先生介绍,2024年国庆期间,他前往万兴黔富开发的壹号金街项目看房,售楼部工作人员告诉他,这里的商铺租金能达到每平米150元,而且入住率高,这让赵先生十分心动。

2025年3月份,赵先生向项目销售方嘉富鑫支付了15万元定金,并签订了一份协议,其中显示嘉富鑫已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街道县府路壹号金街项目4栋1层22号商品房的销售权利,赵先生自愿购买前述房屋,并同意由嘉富鑫向其提供服务,确保赵先生作为该商品房的买受人与万兴黔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

赵先生说,付完定金后,他很快付清了剩余尾款,他提供的收款收据显示,赵先生分别于3月18日和28日向嘉富鑫支付了15万元定金和123万元尾款。

赵先生购房时收到的收款收据。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 供图

赵先生说,当时是嘉富鑫的销售人员在壹号金街售楼部接待了他们,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协议,明确了商铺位置及金额,嘉富鑫在协议中承诺,该商铺目前状态清晰,不存在纠纷,若因嘉富鑫原因导致不能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合同,由嘉富鑫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协议中嘉富鑫公司承诺若因其原因导致不能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由嘉富鑫承担违约责任。

签订协议后,双方约定7日内到售楼中心办理网签手续。让赵先生没想到的是,付完尾款仅3天后,4月1日他突然接到万兴黔富打来的电话,让他去补尾款。赵先生疑惑,自己明明已经付过尾款,为何还要再交钱。经过与万兴黔富工作人员再三核实,对方表示嘉富鑫销售人员存在违规操作,“我的钱可能被销售部卷走了,工作人员就带着我去报警了”。

赵先生称,报警后民警表示,因万兴黔富房与嘉富鑫目前正在打官司,警方要等法院的判决结果才能立案。

事发后第二天,万兴黔富发布公告称,“近期因发现有销售人员违规操作现象,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于2024年10月后在我公司订购商铺的客户速到我公司登记核实情况”。

事发后万兴黔富张贴的公告。

赵先生说,看到公告后,他才搞清楚事情原委,壹号金街项目由万兴黔富负责开发,嘉富鑫负责销售,万兴黔富将项目全部打包给嘉富鑫全权负责买卖,“他们之间有一个代理合同,约定嘉富鑫的款项达到八百多万元才有收钱的权限,否则必须把钱交给万兴黔富,但嘉富鑫并没有把我的购房款交给万兴黔富,而是私自收了。”

开发商称未收取购房者房款

赵先生说,现在距离他交完购房款已经3个多月,万兴黔富一直拒绝交付商铺,他多番咨询后,对于事件也有了自己的看法。赵先生认为,万兴黔富是项目开发者和管理者,自己作为消费者并不知道其与嘉富鑫之间的纠纷,因此万兴黔富应当对事件负责,即便嘉富鑫在项目里有违约甚至犯罪行为,也是万兴黔富与嘉富鑫之间的纠纷。且万兴黔富向嘉富鑫提供了售楼处场地使用权限及商铺销售权限,对其经营活动采取默认态度长达一年。万兴黔富对消费者的损失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不管他们之间有什么矛盾,都应该先解决购房者的问题,再自行解决他们内部的纠纷。”赵先生要求,万兴黔富能尽快交付商铺,或进行全额退款。

接到赵先生投诉后,澎湃新闻致电万兴黔富,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赵先生的钱是付给嘉富鑫的,万兴黔富和赵先生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利益纠纷,其他的不方便告知。随后,记者多次致电嘉富鑫公司核实情况,但其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随后,纳雍县住建局信访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已了解到赵先生的遭遇,住建部门已介入多次,但房地产公司拒不交付商铺。目前嘉富鑫和万兴黔富,还在打官司,尚未有最终结果。

对此,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吴风虎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消费者与房产销售公司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如果房产销售公司签署合同并收取消费者的款项后如果无法履行相关义务,则应当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吴风虎说,赵先生《商品房买卖协议》并非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所以房地产开发公司无需向消费者履行《商品房买卖协议》中规定的义务,但是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房地产销售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且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了房地产销售公司转交的消费者用于购买房产的相关款项,则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根据其与房地产销售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向消费者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此事,吴风虎建议消费者可以依据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起诉销售公司,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也可以将房产开发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以配合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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