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新司法解释的意义,灵活就业调研提供了一些视角

关于社保新司法解释的意义,灵活就业调研提供了一些视角

hyde88 2025-08-14 家装窍门 3 次浏览 0个评论

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及典型案例(下称《解释二》),针对竞业限制、混同用工、社会保险纠纷等社会关切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解释二》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解释二》备受关注的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许多网友将该规定解读为,9月1日起企业要强制缴纳社保。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奇新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这是对司法《解释二》有关条款的完全误读,“至少从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开始,为职工缴纳社保就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全国10.71亿人在交养老保险,只有三成打工人交齐五险一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新数据显示,截至3月末,全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10.71亿人、2.44亿人、2.97亿人,同比分别增加442万人、256万人、271万人。

关于社保新司法解释的意义,灵活就业调研提供了一些视角

我国已初步构建起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为补充、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相衔接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图片来源: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中国养老保险体系研究(2022)

许多打工人说的五险一金其实是更高标准的社保缴纳方式。一般而言,五险指的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加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以参保人数最低的失业保险人数来看,全国73439万就业人员中,交齐五险一金的人数最多为2.46亿人,约占就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对比各险种的缴纳人数差异可以看出,以五险为标准来看,很多企业的社保是缴不齐的,包括类目不全、金额不足、企业与职工协商不缴等情况。这一方面和劳务关系有关,如临时工、协议工等劳务关系,企业可以规避或不主动缴纳社保。另一方面也和不同从业人员对社保的需求有关,如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骑手等灵活就业和数字平台就业人员,在非强制情况下,他们缴纳社保的意愿可能没有这么高。

据上观新闻报道,2024年3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曾组织过一场立法大讨论,讨论议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协调机制建设”。一位来自美团的90后外卖小哥表示“我来自农村,社保对我来说,意义不大,我是不愿意缴纳的”。

在社保缴纳上,灵活就业人员存在非强制性,是较好观察缴纳意愿和负担的对象。澎湃新闻通过梳理灵活就业人员有关社会保障研究发现,超半数灵活就业人员认为社保缴费可承受,收入不稳定是他们不愿参保的主要原因。

2022年,由人社部和国际劳工组织牵头,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撰写的《中国灵活就业人员和平台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研究》(下称灵活就业社保调研)指出,在各类灵活就业和平台从业人员中,骑手的养老保险参保率属于第三梯队。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纳负担总体可承受,收入不稳定成不愿参保主因

灵活就业社保调研显示,近67%的平台雇员认为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是可以承受的。报告指出,“由于个人需承担全部费率缴费,几乎一半的受访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认为社会保险缴费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通过对比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参保情况和未来参保意向可以看出,对于目前尚未参加全部社会保险的受访者而言,在被问及未来参保意向时,大多数人首选以职工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平台和非平台)而言,次选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分职业类型来看,在线教育从业人员将参加养老保险作为首选的占比最高,为73.5%。网约车司机、快递、生活服务类和在线教育类则更多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作为首选,而骑手、网络文化服务和网店微商类则更青睐“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在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各类原因中,收入不稳定是灵活就业人员不愿参保的主要原因,其次是对于政策缺乏了解以及缺乏缴费能力。根据中国养老保险政策要求,雇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必须以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为前提。对于灵活就业员工而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什么水平缴费均由个人自主决定。

灵活就业社保调研指出,尽管企业为其雇员参保是法律强制性要求,但调研中企业未全员参保的原因之一是“员工主动提出不愿意参保”(36.7%)。

陈奇新表示,《解释二》对劳动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主要影响在于,劳动者是否能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以及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社保补贴。

对于前一个问题,不同法院的主张不同。有法院认为只要是没有依法缴纳社保,不管劳动者是否前期已经同意,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也有法院认为,劳动者前期如果已经同意用人单位不缴社保,甚至主动申请不缴社保,那么就不能再据此主张被迫解除。

陈奇新指出,司法《解释二》对于这个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但是从前后文逻辑理解,可能最高院的意思倾向于第一种理解。

对于第二个问题,“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可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针对社保补贴返还,陈奇新表示,实践中大多数仲裁和法院都基本支持返还,这次司法解释二对此予以明确,属于对实践的总结和确认。

“社保新规”不会显著增加社保补偿追索

对于新规落地后可能引发的社保补偿追索问题,陈奇新认为并不会显著增加,“因为社保要补缴是劳动者和公司都要补缴,原来就不愿意缴的劳动者大概率也不会再愿意补缴”。

虽然本次司法解释不涉及灵活就业人员权益的保障,如果标准化的劳动关系下的用工成本升高,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选择非劳动关系的用工,可能会有很大一部分人成为灵活就业人员或其他非劳动关系的人员。

值得警惕的是,由于劳动合同类型繁多,很多灵活就业人员可能分不清签的是什么合同,造成漏缴或少缴社保的情况。

灵活就业社保调研指出,劳动者参加哪种养老保险与其当前的劳动关系之间存在显著对应关系。企业职工主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自雇人员更多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数据显示,22.6%的灵活就业企业职工不清楚签的是什么合同或是否签了合同,有7.1%的灵活就业企业员工没有签合同。灵活就业人员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越模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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